世界观速讯丨「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妥善审理金融案件助力营商环境

2022-11-09 15:56:54 晨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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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肃州区法院民二庭审理一起因购买理财产品未达到理想收益,向银行主张赔偿的金融合同案件。

2021年2月24日,李某本意去A银行网点办理存款业务, A银行理财经理向其推荐理财产品,称收益更高。第二天,李某在A银行网点通过网银购买了理财产品,在购买过程中,李某通过网银进行了个人投资风险承受力评估,综合评估等级为“稳健性”。2022年2月23日,理财产品到期本金及收益被赎回,收益率为2.1%。李某认为利率太低,要求A银行解释此事,认为银行属于违规、欺骗行为,要求A银行按当初承诺的理财产品收益进行赔偿。经查,该理财产品属于A银行合法合规的理财产品,李某通过网银购买,在购买过程中,A银行尽到了适当性义务,并无违规销售行为,李某的投资盈亏属于市场风险,李某购买的理财产品并非高风险产品,且李某在网银上购买该基金时,系统综合测算后综合评级为稳健性,其购买的理财产品为低风险,符合测评的风险范围。故被告银行尽到了适当性义务,法院判决A银行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针对近年来涉金融案件呈上升趋势的状况,民二庭法官牢固树立“人人都是营商环境、案案都是营商环境”的意识,刚柔并济,多措并举,坚持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作为重要任务,主动服务、积极作为,为肃州区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扎实有效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为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法律小贴士: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第十二条规定,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根据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特性评估其对金融消费者的适合度,合理划分金融产品和服务风险等级以及金融消费者风险承受等级,将合适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依据上述关于适当性义务的要求,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荐、销售理财等高风险等级的金融产品时,必须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产品以及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销售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的义务。因此,当金融机构等没有尽到此义务,其应该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卖方机构尽到了适当性义务,卖方机构就不应该承担责任。因此,“卖方尽责、买方自负”是适当性义务承担的最终目的。作为普通金融消费者,不宜以只要存在亏损或者没有足够获利,就认为卖方机构应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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