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热议: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草案)

2022-11-24 19:48:26 晨财经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化,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助推长宁打造“四力四城”、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精品城区,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修订形成了《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草案)》的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将书面意见建议寄送至长宁区发展改革委(来信地址:上海市长宁路599号1116室,邮编200050),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地址:jiangshu@shcn.gov.cn)。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23日。


(相关资料图)

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1月23日

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化,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长宁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事项的投资咨询评估(评审):

(一)区发展改革委审批或初审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深度)、节能报告(含验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调整、后评价。

(二)区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节能报告(含验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三)区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管理要求

(一)咨询评估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1、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并列入公示名录;

2、至少一个专业具有甲级资信等级;

3、具有近3年投资项目评估评审业绩;

4、节能评审单位符合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有关规定。

(二)咨询评估单位的确定。区发展改革委通过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确定若干家投资咨询评估单位,并分别签订咨询评估服务框架协议。区发展改革委根据投资管理需要,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也可结合咨询评估工作情况,对个别专业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适时调整。

(三)咨询评估任务的下达:

1、评估费3万元以下的咨询评估任务,以轮换方式从中标单位中确定咨询评估单位。分专业对咨询评估单位进行随机初始排队,按初始顺序和相关原则,确定评估单位。轮到的咨询评估单位因客观原因不能承担任务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并排至下一顺位。

2、评估费3万元及以上的咨询评估任务,以甄选方式从中标单位中确定咨询评估单位。就具体的评估项目和咨询评估内容,区发展改革委按照专业能力、服务保障能力等多角度进行优选,推荐不少于三家候选咨询评估单位。区发展改革委等多部门对候选咨询评估单位进行综合评分,得分最高的承接本次咨询评估任务。

(四)咨询评估单位的回避原则。承担某一项目投资咨询评估工作的评估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估的其他前期工作(事项编制、勘察设计等);或者与承担前述项目其他相关前期工作的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评估单位在接受委托时,如存在须回避的情况,应当主动向区发展改革委进行说明。

(五)咨询评估工作的开展。咨询评估单位应当按照委托要求,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咨询评估工作,及时向区发展改革委报告咨询评估工作进度及其他有关情况,承担相关保密责任,咨询评估的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并对咨询评估报告的质量和相关结论负责。

如咨询评估单位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咨询评估任务,应在规定时限到期日5个工作日前向区发展改革委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书面同意后,在区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咨询评估任务。

第四条 咨询评估费用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相关咨询评估费用按照国家和市有关咨询评估计费标准,并通过咨询评估单位招标投标结果确定。

第五条 咨询评估单位的监管

(一)区发展改革委视工作情况,在服务期内对评估单位开展不少于一次检查。

(二)咨询评估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发展改革委可依据情节轻重对其提出告诫、暂停或取消承接长宁区政府咨询评估工作,并依据相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作出相应处理:

1、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

2、累计两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任务;

3、累计两次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咨询任务;

4、咨询评估单位及人员有违反廉洁的行为;

5、其他违反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由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长发改[2017]69号文同时废止。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者本市颁布新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则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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