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对以生态修复名义违法采矿、违规销售等 要移交执法机构调查处理

2023-03-27 17:06:14 财会信报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本报记者秦铭明 近日,记者从自然资源部了解到,自然资源部办公厅针对一些地方生态修复项目实施中存在的前期工作不扎实、监督管理不到位、进度滞后、实施不规范等问题,印发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强化项目实施管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项目实施保障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要求,要严明资源利用政策边界,准确把握《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有关要求,属于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责任人灭失的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方可适用有关合理利用废弃矿山土石料政策,并按照“一矿一策”要求,在科学评估论证基础上同步编制土石料利用方案和矿山生态修复方案,方案确定的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凡涉及剩余废弃土石料对外销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销售,不得由项目承担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直接销售,销售所得收益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账户,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涉及社会投资主体承担修复工程的应保障其合理收益。

《通知》明确,各地要加大监督问责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责令限期整改,探索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压实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人员责任。对生态修复中的形式主义、形象工程、虚假修复等行为,要及时通报和曝光;对造成严重损失、出现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以生态修复名义违法采矿、破坏耕地、违规销售采出矿产资源或者超出批准的项目范围采挖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的,要移交执法机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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